湖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南省所有从事家庭服务项目的单位、培训学校等组成的行业性、民间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开发服务新领域,拓宽就业渠道,培训安置就业人员,减轻政府就业压力;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监管评估机制,维护好经营者、消费者、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单位管理机构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迎宾路169号迎宾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主要业务范围:进行行业的调查研究、行业交流、培训服务、信息统计、评价服务等相关行业服务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本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调研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发展趋势,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参与制定我省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的前期工作;
(三)争取政府职能部门支持,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合同文本,建立健全保险保障机制,提升服务品质;
(四)建立本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五)搜集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创办协会期刊和协会网站,组织行业宣传活动,扩大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增强会员在市场经营决策中的科学性;
(六)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为本行业发展争取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支撑;
(七)开展本行业技能竞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创建名牌;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拓宽服务范围;
(九)开展人才培训。重点加强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技术人才培训,更新理念、丰富知识、增强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发展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创办湖南省家政服务业培训教育机构。
(十)组织本行业商务活动,举办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并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就业岗位开发、中介和咨询服务;
(十一)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参观考察,促进省际和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办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影响;
(四)从事本省家政服务业和其他相关业务的单位和团体;
(五)经本协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受理报会长审定签字后向大会通报,增设常务理事、副会长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由本协会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和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普通会员免会费);
(六)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在经营中给协会带来负面影响和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与相关职位任职人选;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落实会长交办事务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属于协会中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力的机构;组成人员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对协会换届选举、主要负责人中途增选及罢免等人事任免事项依法依规实行监督;
(二)对协会重大财务开支事项实行监督;
(三)对协会有关重大决定事项依法实行把关;
(四)对协会秘书处有关重要工作布置依规提出建议。
(五)对协会终止清算依法按程序实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组成
(一)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在任期内履行监事会职责;
(二)监事会设监事2人,在任期内配合监事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诚信建设
第三十三条 所有入会会员必须经过本协会详细的信用情况审核。
第三十四条 入会后接受本协会诚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参加本协会和政府组织的综合信用承诺或评价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六条 签定服务承诺书。
第三十七条 所有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经查实一律清退。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及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